【明報文章】大埔宏福苑冲天大火,奪去逾百條寶貴人命,不僅燒出樓宇安全隱患,更灼穿了香港大廈管理表面那層看似完備、實則脆弱的制度薄紗,喚起大眾對大廈法團管理質素的關注。慘劇過後,社會不應只停留於哀悼與究責,更須深刻反思:現行大廈管理體制是否已積弊難返?業主立案法團作為香港多層大廈管理的法定組織核心,其制度設計是否存在根本缺陷?法團監管漏洞,是否一直被漠視?
強制成立法團之議 樓梯聲空響廿載
香港地狹人稠,採用高密度城市發展模式,讓大多數市民住於多層大廈,實無可厚非。業主購入單位,不單擁有該單位,亦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大廈公用部分。香港早於1970年訂立《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作為多層大廈管理的法律框架。該條例於1993年大幅修訂,並易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
跟僅具諮詢性質的業主委員會不同,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本港法例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能夠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建築物公用部分,行使權利與職責,包括維護保養、推動大維修、任免物管公司等。法團可代表業主提出訴訟或被起訴,並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有趣的是,法團看來對大廈管理十分重要,肩負不可替代的角色,可是法例並未規定私人樓宇必須成立法團。其實,早在2003年SARS之後,「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已建議強制大廈業主成立法團及委任管理人,以確保大廈妥善維修保養。同年12月,當時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表《樓宇管理及維修》諮詢文件,亦建議立法規定業權分散的大廈必須成立法團。
強制成立業主組織並非新概念,例如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的《分層計劃管理法》(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規定,分層大廈於註冊業權時即須成立業主法團,所有業主自動成為成員;新加坡、葡萄牙等地也有類似法定要求。可惜,本港強制成立法團的議題,在該公眾諮詢後再無下文。
筆者早年研究顯示,在控制樓齡、單位數量等因素後,有法團的樓宇在安全及衛生狀况上,顯著優於無法團的樓宇(註1)。然而這是統計分析得出的結果,並不代表單靠成立法團就能夠保證樓宇得到妥善管理。以往有不少例子顯示,法團內部分裂對立,反而影響大廈管理;相反,部分無成立法團的私人屋苑,管理維修卻井然有序。因此「成立法團」不等於「妥善管理」;有名無實的法團,對樓宇管理毫無幫助。再者,當年圍標問題未如今日猖獗。故此筆者早年研究的結論是否仍適用於當下,實需重新驗證。
法團成「異化之牙」 反噬主人
成立法團的其中一個原意,是解決「強代理,弱委託人」(strong-agent-weak-principal)問題(物管公司為代理,小業主為委託人;註2),但卻可能衍生另一重「強代理,弱委託人」問題(法團成為代理,小業主仍是委託人)。法團本應是業主手中「鋒利的牙」,因它將散沙般之業主意志凝聚成法律認可的集體聲音,以便監督和制衡物管公司。
可是現實卻十分弔詭——這副「牙」時常咬錯對象,甚至反噬主人。在過往大廈維修工程圍標案中,法團淪為利益輸送的白手套;在財務混亂時,法團成為糊塗帳的保護傘;於訴訟紛爭裏,法團更化身成業主對簿公堂的對手。
我們目睹太多「強代理,弱委託人」的戲碼上演:小業主委託法團,法團卻與外來利益共謀,將委託人牢牢綁定在不平等合約裏。這些戲碼,揭示了各方權責極度不對等的制度漏洞——法團手握重權,決策動輒綁定全體業主身家;而業主行使監督權,卻需要跨越資訊不透明的高牆、召集程序的陷阱、高昂訴訟成本等重重障礙。宏福苑業主重組失職法團,歷時9個月,已經屬罕見的成功案例,反映制度如何窒礙業主行使合法權利。
借鏡公司管治 注入「受信之魂」
《建築物管理條例》對法團組成、權責及運作有所規定,多年來也經數次修訂,涉及多個範疇,包括理順財務管理、會議通知、投票等安排,明確了公契經理人與法團之間的關係,及優化法團終止經理人合約的相關條文。惟這些修訂僅屬「小修小補」,未能根治制度漏洞,也未觸及核心矛盾——法團制衡物管公司,那麼誰來制衡法團?
法團如何左右一幢大廈或一個屋苑的管理,真正癥結不在於其「有或無」,而在於其「優或劣」。法團的效能,不取決於它是否存在於註冊證書上,而取決於其內部有否建立透明的決策流程、有效的制衡機制,及業主能否低成本地行使知情、參與和罷免權利。成立法團僅是賦予形式;有效管治,必須注入「管治」靈魂。一個空殼法團,或一個被少數人把持的法團,非但無益,反而可能成為損害業主權益的合法工具。
業主立案法團與公司組織,具高度可比性,兩者皆以法人身分管理財產。法團管理委員會如公司董事會,作為決策執行機關,並可以聘請管理人員;業主則如股東。根據普通法,在公司管治裏,公司董事對股東負有「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須真誠為公司整體利益行事。此核心原則如果能夠應用於大廈管理,便可為法團注入靈魂。
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雖明確指出管委會委員對所有業主都有受信責任,應以公開透明、真誠信實態度處理法團事務和履行有關職責,但條例及指南並未明確確立法團委員的受信責任標準。
參考普通法案例,以及公司註冊處《董事責任指引》、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與指引》等文件對公司董事受信責任的要求,筆者認為,法團委員亦應該以類似原則行事:誠實及善意地以法團整體利益為前提,謹慎和勤勉行事,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法團利益發生衝突,並全面、公正地披露其職務與私人利益之間出現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當然,授權票制度也亟需改革,筆者建議要求授權必須針對具體議案表明立場,杜絕「空白授權」被操控的空間。
政府的角色
政府一向鼓勵私樓業主成立法團,但既要教人「生仔」,也得教人「養仔」。民政總署雖提供法律諮詢、會議支援、調解服務等,前線聯絡主任人手卻長期緊絀,面對全港近2萬個法團,支援力度杯水車薪。另一方面,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已於2020年實施,推動行業專業化。惟物管公司受規範的同時,法團管治水平卻良莠不齊。
政府除了要果斷推動《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根本修訂,建立權責對等的法律框架,還應積極擔當監督者角色,參考新加坡設立市鎮理事會或內地物管辦的經驗,構建更具主導性的支援平台。例如設立大廈管理電子平台,整合會議通知、投票、文件及財務披露等功能;賦予民政總署更大權力,在法團失職時及時介入;甚至研究設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解決大廈管理糾紛。
結語
宏福苑大火是一記沉重警號,揭示大廈管理制度已到非改不可的關頭。改革不能止於技術性的修補,而須從根本重塑權責框架。強制成立法團,或許是方向,但堅實的監管支援與業主充權更為重要。透過資訊透明化、降低糾錯成本、強化委員問責,讓業主能夠有效監督法團運作,成為大廈管理的真正主角。
政府、專業界別與業主組織須三方協力,建構一個權責清晰、制衡有力、公開透明的大廈管治新生態。唯有如此,方能讓市民安居樂業的願景,築牢於制度保障之上。
註1:參閱文章Ho, D. C. W., Yau, Y., Wong, S. K., Cheung, A. K. C., Chau, K. W. & Leung, H. F. (2006). Effects of building management regimes of private apartment buildings in Hong Kong. Property Management, 24(3), 309-321.
註2:參閱文章Walters, M. & Kent, P.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property strata title – a survey and case study. Journal of Property Research, 17(3), 221-240.
作者是嶺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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