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973年房委會接掌建造公營房屋的職責,這些房屋與所有屬於政府的建築物一樣,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1990年代末連串公營房屋建築質素事故發生後,房屋署2000年發表文件《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指出,市民期待由客觀獨立第三方審查房委會工程,因此政府一直研究應否把房委會轄下建屋計劃納入《建築物條例》規管,當時強調會成立內部建築管制小組,作為責任移交前的過渡安排,包括成立獨立審查股(現稱獨立審查組)。
現時未出售/未分拆出售的房委會物業,房委會仍屬樓宇業主,樓宇仍屬《建築物條例》豁免範圍,但獨立審查組仍對這些物業及項目進行與屋宇署一致的屋宇管制和審批。
翻查資料,政府1973年訂明《條例》不適用於房委會將會或正建造的樓宇,希望使公營房屋計劃依期完成。根據《條例》,任何人進行工程前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並須委聘認可人士統籌工程;若將房委會建屋計劃納入《條例》規管,由於有關樓宇未出售,意味房委會作為樓宇業主可能因違反該條例,令身為房委會行政機構的房署人員負上刑責。
憂對房署人員施加刑責
根據2007年財委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當時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預計,若把房委會轄下建屋計劃納入《條例》規管,會影響逾2100名房屋署公務員,例如向房屋署和公務員施加刑責,亦有違大部分普通法地區向公職人員提供刑責豁免權的做法,重申獨立審查組負責管制行之有效,應維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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