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政府於2020年斥資1.5億,設立緊急警示系統,在極端天氣、嚴重的公共安全和衞生事故等緊急情況下,通過流動網絡向流動服務用戶發出有迫切性的公告及訊息。不過系統推出近六年,只曾於2022年3月使用一次,訊息更被市民指為不重要。有立法會議員問及有意見稱,去年11月大埔宏福苑大火時,應使用緊急警示系統向市民作警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書面回覆指,緊急警示系統設計為向全港流動用戶發出警報,而大埔宏福苑火警屬於地區性事故,消防處接報後亦已於五分鐘內到場,稱消防車及警車「警號聲已發揮即時警示作用」。
提問的是立法會議員黃錦輝,引述意見指大埔宏福苑火警時,當局應使用緊急警示系統,通知居民離開災場,並呼籲其他市民避免在附近聚集,問及未有使用的原因為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書面回覆指,警示可令全港流動服務用戶,強制收到持續十秒的警報聲響及緊急訊息,指警示難免打擾市民及「可能會引起廣泛關注」。當局續稱,如頻繁使用或削弱市民對系統的警覺性及危機意識,故各政策局及部門會謹慎衡量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
商經局:消防車及警車「警號聲已發揮即時警示作用」
回覆續稱,由於系統設計為向全港流動用戶發出警報,而大埔宏福苑火警屬於地區性事故,因而未有啟動系統。商經局續指,消防處於接報五分鐘後到場,而到場的消防車及警車「警號聲已發揮即時警示作用」。此外,警員亦使用警車及無人機廣播系統,呼籲市民即時疏散,消防員及警員亦即場協助。政府亦透過新聞公報、電台及電視台即時和循環播出「大埔火警特別通知」。

警示分兩級 第一級獲局長批准即可
黃錦輝亦問到使用系統的準則及流程,包括由哪個部門或職級的官員作最終審批。商經局回覆指警示分為兩級,「緊急警示」為呼籲市民採取行動以避免個人健康、安全或財產可能遭受的即時危險,而「極度緊急警示」用於要求市民就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嚴重人身傷害及大規模財物損失的明顯及即時危險作出即時的行動。
目前機制下,各政策局及部門在有充分理由的緊急情況下,在取得政策局局長的批准後,可透過系統發出「緊急警示」,如屬「極度緊急警示」,則亦須取得政務司司長批准。
承認技術上可向特定區域發警示
對於系統能否局部向本港特定地區市民發出警示,商經局承認警示系統採用的的區域廣播服務技術,技術上可支持在特定區域發放警示訊息,當局稱正積極檢視及優化系統的設置及應用,包括根據不同情況發出全港性或地區性緊急警報。
至於成本,商經局指流動網絡營辦商目前是根據牌照要求,自費維摩及確保緊急警示系統持續運作,不涉政府額外經常性開支。
2022年警示市民勿往伊院
政府唯一一次使用緊急警示系統,為2022年3月9日,當時的訊息為宣布伊利沙伯醫院會作為定點醫院專收新冠病人,呼籲市民請勿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