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合情合理合法

文/黎岩

政府日前就大埔宏福苑五級大火,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宏福苑現有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旨在通過政府公權力加強會宏福苑火災原因及善後處置的介入,確保妥善安置受影響市民的同時,依法有效保障受災市民的切身利益。有關決定展現了特區政府充分發揮行政主導的履職擔當,務實有為的管治效能。

根據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1條,在某些特殊級必要情況下,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法團管委會嚴重失職、管理不善,及造成眾多業主直接經濟損失等,當局可依法解散大廈現有管委會(包括業主立案法團),並委任專業管理人,以更有效推進相關工作。獲委任為管理人的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業已表明,將不會收取任何行政費用。

在宏福苑發生如此令人痛心疾首的慘劇之後,若要公正有效地釐清相關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業主法團顯然已經難以勝任,姑且不言其在當中可能涉及的監管等責任的疏失,當局解散宏福苑業主法團不單只具有正當的法理基礎,更具有當然的合理性。雖然當局已經成立了大埔火災調查委員會,但相信有關調查工作尚需時日,最終的結論及責任歸屬不易妄下斷言。但作為負責招標維修工程的法團管委會,對於工程的順利安全進行,以及相關工程對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負有不可推諉的責任。尤其是在維修工程期間,為方便維修工人進出大廈,罔顧住戶安全,長期關閉火警鐘,甚至在大火蔓延之緊急時刻,仍不能及時啟動火警鐘,從而造成火災重大傷亡的慘劇。

火災發生以來,政府及社會各界都投入了相當大精力善後,在妥善安置受災市民的居住及日常所需,及徹查起火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又要檢視大型維修工程後續、相關合約、法律問題、保安與園藝合約、保險賠償,以及基金戶口結餘等。諸多繁瑣的工作頭緒,顯然不能完全仰仗政府來進行。而法團管委會或牽涉其中的法定責任等原因,亦不宜繼續又當裁判又當球證,各相關人員需要在置身事外的前提下,協助政府釐清責任及箇中原委。因此,確實不宜繼續從事相關工作。至於對政府的有關決定,有網絡聲音指當局此舉是避重就輕,為可能參與圍標的固化利益所綁架,只想借刀殺人指向管委會成員,更是妖言惑眾,不值一駁。

當局委任管委會,出發點恰恰就在於為業主負責,提供恒常專業服務的同時,減輕業主的財政負擔,能夠有恒常機制,廣泛徵求受災情影響的住戶及業主的意見,取得廣泛共識,異地安置還是原址重建,打散分區安置,還是集中原址安置,等等,讓受無情大火蹂躪的火災市民,能夠在心靈上乃至財政上稍稍得到安慰。

事實上,目前協助法團簽約的管理公司將於年底約滿,在如此慘劇面前以及將面臨着複雜的善後事宜,繼續續約似乎已經成為一種不可能,為免耽擱善後處置事宜,避免大廈管理真空,尤其是需要盡最大限度為受災是市民爭取最大權益,因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業主決策,就成為上乘之選。

據悉當局更換管委會之後,管理人可依法取得法團資料,包括管委會簽署的各類合約、保單內容、銀行戶口餘額等,以及屋苑之後的存留等問題,繼而聘請專業人士審視法律程式,向業主提供全面的專業意見。當然,任何行動仍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並獲同意方可推行。同時,民政事務總署亦將成立專責小組,聯同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跟進屋苑管理工作及災後善後事宜。

民青局局長麥美娟近日強調,此次委任管理人並不會影響相關調查工作,強調調查仍會繼續,絕不「放生」須負責的人士。她引述特首說法,表示調查必會深入進行,務求令責任者承擔後果,希望大家同心團結,「唔好受到一啲人謠言嘅破壞」。

今次能夠有專業物管公司參與,對業主提供實質支援,能夠不受利益約束,幫助市民解決業權等核心問題,顯然是一個合情合理的選擇。為何政府會用委任方式委任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相信主要是考慮到現時業主分布分散、召開法定會議程式複雜,在特殊情況下難以透過常規選舉程式產生管理委員會,又指若按正常程式操作,不僅耗時長達14天通知及安排議程,還需額外聘請專業公司,費時失事,最終未必能夠順利成事。

對於政府委任的華懋集團旗下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委任管理人,不少業界人士都知悉該公司長期從事物業管理與維修工作,與業主及租戶保持良好溝通,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與良好的品牌聲譽,具專業能力與資產實力,為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尤其令業主無需擔心資金安全問題。他又指,政府在這個緊張時刻用於擔當,從災民、市民的角度去想,形容「是很貼心的一個做法。」

總而言之,在安置受影響住戶邁向正常生活之後,受火災影響的七棟大廈,是原址重建,還是他區安置,或者分區安置等等,相信必然是眾口難調,各戶主業主都必然有各自的打算與考量。尋求一個代表廣泛聲音的有實力的公司參與災後重建,不但有利於推動災後善後處置工作,減少一切可能發生的阻力,徹底釐清事故責任。同時,因為是新成立的管委會,與宏福苑過往從招投標到火災處置等一切運作迄無任何瓜葛與利益關聯,更能夠站在一個客觀公允的立場,協助受影響市民爭取最大利益,協助政府安置受災市民。同時,也能夠在開誠布公的和諧氛圍中,與受影響市民坦誠溝通協調,更容易取信於市民,與受影響住戶業主達成共識,從而有利於災後處置的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當然,當局委任的管委會, 不會越俎代庖,而只是集思廣益,推動協商溝通,以達成最大的共識,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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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崔建春文章闡明真相 黎智英勾結外力必須懲處

文/梁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2月15日宣布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罪成,正當社會各界都歡迎裁決,並認為黎智英勾結外力,反中亂港,罪有應得之時,一些外國政客包括G7外長仍藉機干預黎智英案,甚至聲稱要特區政府「放人」;21日,據外交部駐港公署網訊,崔建春特派員在《南華早報》發表題為《關於黎智英案,你應該知道這些》的署名文章,闡明黎智英為何被定罪、是否受到不公正對待以及干預黎案的西方國家做錯了什麼,內容有理有節,直接、有力地駁斥了西方國家干預黎智英案的謬論。

根據文章,崔建春首先提到黎智英慣用所謂「新聞工作者」美化包裝自己,其實質上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外部反華勢力的馬前卒,公然乞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甚至叫囂「為美國而戰」,如罪行發生在西方,質疑西方國家司法體系會姑息他嗎?答案不言而喻。

另外,文章又指黎智英案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程序公平正義,黎各項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任何願意查閱庭審紀錄的人都會看到,這是一場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的法律審判。而針對黎智英還押期間的待遇,懲教署始終依法為其提供完備醫療護理,確保身體狀況良好。黎代理律師當庭證實黎未受到不公正待遇。這些事實充分表明,香港特區政府在執法的每個環節,都恪守着法治與人道主義原則。

至於西方國家干預的問題,文章直指這種試圖通過政治施壓左右司法判決的行為,難道不是對這些國家所標榜的「司法獨立」精神的最大嘲諷嗎?美國有《1947年國家安全法》《愛國者法》等數十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當他們執行這些法律時,他們稱之為「捍衛法治」;而當香港特區依法採取同等性質行動時,卻被污衊為「壓制自由」。這種赤裸裸的虛偽雙標。

從崔建春的署名文章,我們不難看到三個有層次、有理據的重點,其一是黎智英以「新聞工作者」為包裝,但行為實則是請求外國「制裁」香港特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依法受到懲處;其次是在審訊過程,既公開透明,又符合程序公義,黎智英是經過公平審訊才被定罪,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其三提到法治,其實外國勢力不斷干預黎智英案,才是破壞以及干預香港法治,有礙香港司法獨立。

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在於國家安全法,是任何文明社會保障國家、地區以至社會安全的根本法律,美國自己有超過二十部國家安全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他西方國家例如G7成員,都有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香港不能執行香港國安法,這就如2020年以前的香港,相關法律有漏洞,本地亂港以至外國反華勢力就會乘虛而入,令社會出現動盪,這情況不利於香港發展,更會危害到社會穩定。

黎智英案件,將於明年初求情,之後再擇日判刑,非常肯定的一點事實,就是外國勢力仍會藉黎智英案干預香港的司法運作,所以社會各界亦要清晰,更要向國際社會說明,黎智英案件不是政治問題或政治立場問題,而是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確實違反了國安法的嚴重罪行;任何以立場、被告身份作遮掩的言行,都是轉移視線,漠視了黎智英案件本質。

社會各方亦可以留意一點,當外國勢力為黎智英辯解時,他們鮮有提及案件、審訊內容,當中為何?因為他們也很難否認,黎智英確實有實際違法行為,所以只能打擦邊球,以黎智英身份、個人健康等,試圖轉移公眾視線,黎智英種種所作所為,只能說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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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崔建春文章闡明真相 黎智英勾結外力必須懲處

文/梁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12月15日宣布裁決,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罪成,正當社會各界都歡迎裁決,並認為黎智英勾結外力,反中亂港,罪有應得之時,一些外國政客包括G7外長仍藉機干預黎智英案,甚至聲稱要特區政府「放人」;21日,據外交部駐港公署網訊,崔建春特派員在《南華早報》發表題為《關於黎智英案,你應該知道這些》的署名文章,闡明黎智英為何被定罪、是否受到不公正對待以及干預黎案的西方國家做錯了什麼,內容有理有節,直接、有力地駁斥了西方國家干預黎智英案的謬論。

根據文章,崔建春首先提到黎智英慣用所謂「新聞工作者」美化包裝自己,其實質上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外部反華勢力的馬前卒,公然乞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甚至叫囂「為美國而戰」,如罪行發生在西方,質疑西方國家司法體系會姑息他嗎?答案不言而喻。

另外,文章又指黎智英案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程序公平正義,黎各項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任何願意查閱庭審紀錄的人都會看到,這是一場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的法律審判。而針對黎智英還押期間的待遇,懲教署始終依法為其提供完備醫療護理,確保身體狀況良好。黎代理律師當庭證實黎未受到不公正待遇。這些事實充分表明,香港特區政府在執法的每個環節,都恪守着法治與人道主義原則。

至於西方國家干預的問題,文章直指這種試圖通過政治施壓左右司法判決的行為,難道不是對這些國家所標榜的「司法獨立」精神的最大嘲諷嗎?美國有《1947年國家安全法》《愛國者法》等數十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當他們執行這些法律時,他們稱之為「捍衛法治」;而當香港特區依法採取同等性質行動時,卻被污衊為「壓制自由」。這種赤裸裸的虛偽雙標。

從崔建春的署名文章,我們不難看到三個有層次、有理據的重點,其一是黎智英以「新聞工作者」為包裝,但行為實則是請求外國「制裁」香港特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依法受到懲處;其次是在審訊過程,既公開透明,又符合程序公義,黎智英是經過公平審訊才被定罪,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其三提到法治,其實外國勢力不斷干預黎智英案,才是破壞以及干預香港法治,有礙香港司法獨立。

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在於國家安全法,是任何文明社會保障國家、地區以至社會安全的根本法律,美國自己有超過二十部國家安全法律,英國近年也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其他西方國家例如G7成員,都有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果香港不能執行香港國安法,這就如2020年以前的香港,相關法律有漏洞,本地亂港以至外國反華勢力就會乘虛而入,令社會出現動盪,這情況不利於香港發展,更會危害到社會穩定。

黎智英案件,將於明年初求情,之後再擇日判刑,非常肯定的一點事實,就是外國勢力仍會藉黎智英案干預香港的司法運作,所以社會各界亦要清晰,更要向國際社會說明,黎智英案件不是政治問題或政治立場問題,而是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確實違反了國安法的嚴重罪行;任何以立場、被告身份作遮掩的言行,都是轉移視線,漠視了黎智英案件本質。

社會各方亦可以留意一點,當外國勢力為黎智英辯解時,他們鮮有提及案件、審訊內容,當中為何?因為他們也很難否認,黎智英確實有實際違法行為,所以只能打擦邊球,以黎智英身份、個人健康等,試圖轉移公眾視線,黎智英種種所作所為,只能說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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